第1條 |
易爆物品,如煙火製品(禮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等)發令紙、乾冰、打火機、煤氣爐、煤氣罐; |
第2條 |
氣體、粉末狀物品(不論何種顏色)、膏狀物品(如牙膏等)、白色晶狀物品; |
第3條 |
易燃液體,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油漆、油墨、去光水等; |
第4條 |
易燃液體,如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酒精、油漆、油墨、去光水等; |
第5條 |
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,如氧化氫、過氧化鈉、次氯酸鈣、氯酸鉀、硝酸鉀、不明化學成份物品等; |
第6條 |
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。指在流通過程中容易發生中毒和感染的物品,如殺蟲劑、滅草劑、砷及其化合物、汞及其化合物、氰及其化合物、哥羅仿、苯銨、生漆、血液、尿液、體液、炭疽、危險性病菌等; |
第7條 |
腐蝕品,能灼燒人體組織,並對金屬等物品造成損壞的固體和液體,如硫酸、硝酸、鹽酸、氯磺酸、冰醋酸、燒鹼、雙氧水等; |
第8條 |
帶電物品須將電池與實物分離方可收寄; |
第9條 |
限制運輸物品:香煙一次性收寄不得超過2條,酒一次性不得超過10瓶; |
第10條 |
各種流通貨幣、車牌、木材、易腐爛物品、賭博設備及器具等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