违法违规禁寄物品查询
大陆出口违法禁寄物品
第1条 | 各种武器弹药、仿真武器(仿真玩具枪等)、及军用爆炸物品等; |
第2条 | 国家货币(现金等)、证券、伪造的货币及证券; |
第3条 | 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(法轮功等)有害的物品,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物品,带有违反“一个中国”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; |
第4条 | 烈性毒药,如铊、氰化物等; |
第5条 | 化学危险品(监控化学品、易制毒化学品、放射性同位素等),其它生化物品、传染性物品、爆炸物品(烟花爆竹、带气火机、汽油、酒精、硫酸、油漆等等)、火器、白色晶体状、粉状、液态状、膏状物品等; |
第6条 | 鸦片、吗啡、海洛因、大麻、冰毒等毒品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 |
第7条 | 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食品、药品或其它相关商品; |
第8条 | 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医疗废物、化学废物、工业废物等; |
第9条 | 珍贵文物古董及其它禁止出境的文体; |
第10条 | 土壤、动物尸体、动植物病源(包括菌种、毒种等)及其它有害生物; |
第11条 | 四氯化碳、石棉、二恶英、滴滴涕、氯丹、犀牛角、麝香、虎骨,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、麻黄草等,木炭、泥炭,硅砂、石英砂及其它天然砂石,原料血浆,野生红豆杉,劳改产品等。 |
大陆进口违法禁寄物品
第1条 | 各种武器弹药、仿真武器(仿真玩具枪等)、及爆炸物品等; |
第2条 | 国家货币(现金等)、证券、伪造的货币及证券; |
第3条 | 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道德有害的物品,带有违反“一个中国”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包装; |
第4条 | 烈性毒药。如铊、氰化物等; |
第5条 | 化学危险品(监控化学品、易制毒化学品、放射性同位素等),其它生化物品、传染性物品、爆炸物品(烟花爆竹、带气火机、汽油、酒精、硫酸、油漆等等)、火器、白色晶体状、粉状、液态状、膏状物品等; |
第6条 | 鸦片、吗啡、海洛英、大麻、冰毒等毒品以及其它能使人成瘾的麻醉品、精神药物; |
第7条 | 有碍人畜健康的、来自疫区的食品、药品或其它相关商品; |
第8条 | 对环境构成污染的医疗废物、化学废物、工业废物等; |
第9条 | 土壤、动物尸体、动植物病源(包括菌种、毒种)及其它有害生物; |
第10条 | 四氯化碳、石棉、二恶英、滴滴涕、氯丹、犀牛角、麝香、虎骨等等; |
第11条 | 旧机电产品(旧电器、旧机械、旧医疗设备)、旧轮胎、旧衣服(少量个人行李除外)。 |
大陆出口限制物品
第1条 |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(如雷达等发射机、接收机设备); |
第2条 | 关系国计民生,实行国营贸易管制的商品(如玉米、大米、煤炭、棉花、石油、锑及锑制品、钨及钨制品等等); |
第3条 | 色情物品、赌博设备; |
第4条 | 鲜活类物品、易腐烂货物,动物乳制品、蜂蜜、蛋类、疫苗、血液制品等生物医疗制品,农药、兽药; |
第5条 | 烟草、酒、糖、红木、种子(其它繁殖材料)等; |
第6条 | 濒危物种及其产品、普通文物古董; |
第7条 | 出口应征关税的(主要为稀有矿产自然资源、稀有其它自然资源,如铜、铝等初级型材原材料等47种商品); |
第8条 | 暂准出境货物(如展览品;文化、体育交流活动中使用的表演、比赛用品,等等); |
第9条 | 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制品; |
第10条 | 药品、医疗设备等; |
第11条 | 音像制品(光盘、磁带、录像带等)、宝石、珠宝、珍珠、象牙、兽皮、毛皮(皮草)、食品、手机、化妆品等;(以上部份商品正式报关(D类)允许收寄) |
第12条 | 需办理外汇核销单、出口退税、加工贸易手册核销等手续的;(正式报关(D类)允许收寄) |
第13条 | 出口货物需出口“许可证”件管理的,如自行车、风扇;(正式报关(D类)允许收寄) |
第14条 |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(世界知名品牌、奥运标志等等,有“正式授权委托书”的可以收寄) |
大陆进口限制物品
第1条 | 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(如雷达等发射机、接收机设备); |
第2条 | 关系国计民生,实行国营贸易管制的商品(如玉米、大米、煤炭、棉花、石油、锑及锑制品、钨及钨制品等等); |
第3条 | 色情物品、赌博设备。 |
第4条 | 鲜活类物品,易腐烂货物,动物乳制品、蜂蜜、蛋类; |
第5条 | 药品、医疗设备,疫苗、血液制品等生物医疗制品,农药、兽药; |
第6条 | 烟草、酒、糖、红木、种子(其它繁殖材料)、化妆品、食品等; |
第7条 | 移动电话(手机)、无线电接收器和发射器等通迅设备、计算机部件和零件; |
第8条 | 濒危物种(濒危动植物)及其产品、文物古董、音像制品(光盘、磁带、录像带等),黄金白银铂等贵金属制品、宝石、珠宝、珍珠、象牙、兽皮、毛皮(皮草); |
第9条 | 船舶备件、航材备件、汽车备件等; |
第10条 | 外交邮件; |
第11条 | 暂时入口后需复运出口的(如体育比赛设备、摄影组设备),展览品入口后需复运出口的; |
第12条 |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(世界知名品牌、奥运标志等等,有“正式授权委托书”的可以收寄)。 |
第13条 | 机电产品为:LED(晶元、晶体)、IC(集成电路)、电路板、线路板等电子元器件,钻咀、电动工具等机械设备及零配件,手表、摄像机等(仅适用于港澳台地区不可收寄件,但港澳台地区正式报关D类允许收寄)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