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1條 |
爆炸品:如煙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 |
第2條 |
氣體:如壓縮氣體、乾冰、滅火器、蓄氣筒、充氣球體、救生器、易爆開的汽車安全氣囊、氣霧劑、氣體打火機、瓦斯氣瓶、燈泡等; |
第3條 |
易燃液體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類、機油、樟腦油、發動機起動液、松節油、天拿水、膠水、香水、噴霧殺蟲劑、空氣清新劑等; |
第4條 |
易燃固體:自燃物質,遇水釋放易燃氣體的物質,如活性碳、鈦粉、椰肉幹、蓖麻製品、橡膠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乾燥的白磷、乾燥的黃磷、鎂粉、固體膠等; |
第5條 |
毒性和放射性物品:如農藥、鋰電池等; |
第6條 |
腐蝕品:如蓄電池、鹼性的電池液等; |
第7條 |
磁性物體,未加消磁防護包裝的磁鐵、磁鋼等含強磁的製品。如驗鈔機、音箱、磁鐵等含磁性的物體; |
第8條 |
妨礙公共衛生的,如屍骨(包括已焚的屍骨)、未經硝制的獸皮、未經藥制的獸骨等; |
第9條 |
氧化劑、有機過氧化物、放射性物質,具有腐蝕性的物品。如:化學藥品、化學實驗用品(高錳酸鉀、硫酸等); |
第10條 |
粉末狀物品 (不論何種顏色) 、液體(不論使用何種包裝)、膏狀物(如牙膏等)、外包裝有危險標誌的貨品; |
第11條 |
各類生化製品和傳染性物品。如炭疽、危險性病菌、醫藥用廢棄物等。 |